(2015)博民特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玉蓉与牛明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玉蓉,牛明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特字第23号申请人陈玉蓉。监护人唐桂芬。被申请人牛明明。申请人陈玉蓉要求宣告牛明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玉蓉诉称:被申请人牛明明,女,原住广西博白县三滩镇充仓村塘尾队102号,系申请人之母。被申请人于2012年1月24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牛明明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牛明明,女,原住广西博白县三滩镇充仓村塘尾队102号,系申请人之母。于2012年1月24日外出至今未归,经查找仍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13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登报发出寻找牛明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牛明明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牛明明自2012年1月24日外出下落不明,已长达近2年多,虽经多方寻找,和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陈玉蓉作为牛明明之女,申请宣告牛明明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牛明明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的监护人唐桂芬为失踪人牛明明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莫春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2、《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