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春英诉被告南安南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英,南安南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396号原告郭春英,女,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委托代理人黄建新、黄少斌,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南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法定代表人徐伟福,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英诉被告南安南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春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良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聪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