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邹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委托代理人张菊容,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传富,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邹某及委托代理人邹传富,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双方因外出务工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农历正月二十生育女儿王某某。2010年8月5日,原、被告双方在贡井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迷恋赌博,在上班时间也外出参与赌博,并欠下赌债,原告多次劝阻被告改掉赌博恶习,被告也曾向原告保证不再参与赌博,但每次保证后被告依然我行我素,不但不理会原告的劝阻,还对原告进行殴打。2015年1月原告对被告赌博的恶习及不负责任的行为彻底绝望,独自一人外出务工至今。原、被告之间已经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可言,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之女王某某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依法分担。被告王某辩称:因为原告醉酒的事情,被告曾打过原告一次。被告曾有赌博的情况,但是后来听原告的劝解后,已经没有再打牌了。被告对家庭是负责任的,原告悄悄把女儿送到学校后就外出务工,其没有对家庭负责。原告曾在从事传销活动,并非在陶瓷厂上班。如果原告要求离婚,双方的女儿王某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应一次性的付清女儿的抚养费,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邹某与被告王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并于2009年2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某,2010年8月5日双方在贡井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从2015年1月4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经本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本院依法采信的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属自主自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难免发生纠纷,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理解和包容,互相关心体贴,是能够处理好夫妻关系的。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