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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成都童话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郴州市五连冠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营二部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XX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郴州XXXXXXX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郴州XXX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二部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688号原告成都XX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七道堰街。法定代表人兰平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成都XX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总经理。被告郴州XXXXXXX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刘雪雁,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郴州XXX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二部,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负责人卓静,系该公司营业二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XX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XXXXXX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郴州XXX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二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XX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XX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XX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成都XX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肖 文人民陪审员  李翠玉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