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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沙马犯运输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沙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92号罪犯沙马,男,1968年1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德刑一初字第1194号刑事判决,认定沙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2012年5月24日、2013年9月9日裁定共减刑三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沙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沙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执行没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沙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