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邱岸与揣鑫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岸,揣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2085号原告:邱岸。被告:揣鑫。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原告邱岸诉被告揣鑫健康权纠纷一案,被告揣鑫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明,揣鑫自2010年即搬至沈阳市皇姑区雪山路20-1号453房屋居住,至今在该处已经居住超过五年以上。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揣鑫自2010年在沈阳市皇姑区雪山路20-1号453房屋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应在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揣鑫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时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