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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县民一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县民一初字第00219号原告何某,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抚顺县石文镇。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抚顺县石文镇。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处,于2013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并生育一男孩李某甲,已成年。近段时间,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不断产生矛盾,已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我诉请离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处,于1993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生育一男孩李某甲(1994年8月9日出生),已自立。因夫妻双方产生矛盾,2008年11月18日,双方经抚顺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3年4月18日,双方又在抚顺县民政局登记复婚。2014年2月,因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再次到抚顺县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现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又一次诉请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抚顺县人民法院(2008)抚县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婚姻登记档案证明及原告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登记结婚后,于200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并于2013年复婚。复婚后,原告又两次到法院诉请离婚,可见夫妻双方感情并不稳��,原告多次诉请离婚,可以表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传军代理审判员 :高书涵代理审判员 : 易 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亚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