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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大川与李川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1866号原告李大川。被告李川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川诉被告李川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川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冯靖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王腾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