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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任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30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均自报)。2015年4月20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任某去到本区大龙街茶东村家家好超市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黄某乙的一辆玉兔牌电动车;同年4月18日8时许,被告人任某分别去到本区大龙街茶东村家家好超市门口盗窃了被害人谢某乙的一辆本治牌TDL182Z型电动车;同日11时许,去到本区大龙街茶东村市场巷1号门口盗窃被害人梁某乙的一辆电动车。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任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黄某乙、谢某乙、梁某乙的报案陈述,辨认笔录,辨认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购车收据、发票、合格证复印件,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任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任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但本院认为可以在此基础上加大从轻处罚的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执行至2015年9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静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