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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17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苏桂芹与张来顺、陈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桂芹,张来顺,陈江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715-1号原告苏桂芹,女。被告张来顺,男。被告陈江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桂芹诉被告张来顺、陈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A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