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阆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何亨录与何卫东宣告死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阆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何某甲。委托代理人雷某,阆中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何某乙。申请人何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何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某甲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何某乙之父。何某乙于1993年4月随雷某某等人一起到北京房山区务工,1994年春节前,其余务工人员均已返家,但不见被申请人回家,后申请人在北京多方查找,又经派出所、村社以及亲友的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讯。故请求判令宣告何某乙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何某乙,男,生于19XX年X月X日,X族,户籍地为XXXXXXXXXXXXXX。何某乙系何某甲、涂某某(于19XX年因病去世)之子。何某乙于1993年4月跟随他人一起到北京房山区务工。1994年春节前,因何某乙未回家,何某甲在北京多方查找,又经派出所、村社以及亲友的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于2014年8月12日发出寻找何某乙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已届满,何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下落不明人何某乙下落不明已经满四年,经申请人申请宣告其死亡,本院发出寻找被申请人何某乙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后,本院未能得到被申请人何某乙或者知其现状的他人提供相关被申请人现状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邓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