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莉与涉县粮食局直属粮油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李莉。被告涉县粮食局直属粮油库。法定代表人康学平,任主任。委托代理人牛国辉,法律顾问。原告李莉与被告涉县粮食局直属粮油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秀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王利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