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清香与张瑞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香,张瑞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苍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605号原告吴清香。委托代理人孙建磊,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杰。委托代理人王中兰,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苍山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苍山县经济开发区兰陵路西段。负责人李洪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绍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香与被告张瑞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香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吴清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冰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永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