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瑞栋与马运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瑞栋,马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保字第486号申请人:刘瑞栋,男。被申请人:马运明,男。申请人刘瑞栋为与被申请人马运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申请人刘瑞栋所有的鲁L×××××号“别克凯越”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申请人刘瑞栋所有的鲁L×××××号“别克凯越”牌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二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扣押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扣押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