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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民二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某某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司诉被告李某、平江县某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某某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司,李某,平江县某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二初字第93-1号申请人衡阳某某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申请人李某,女,汉族。被申请人平江县某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天岳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某某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司诉��告李某、平江县某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某某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李某、平江县某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150000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衡阳某某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平江县某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150000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阳福明审 判 员  杨海雁人民陪审员  李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