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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执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广朝与万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朝,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执字第00330号申请执行人李广朝,被执行人万进,李广朝与万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仪新民初字第0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万进应给付李广朝赔偿款223791.5元、诉讼费1184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广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机构等部门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仪新民初字第04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翠华执行员  戴小霞执行员  葛金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