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刘某。被告: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