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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九森与胡要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胡九森,男,1946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胡要军,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胡要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要军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胡要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要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五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振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