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31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党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中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春节前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二个女孩,长女叫党艺冰,于××××年××月××日出生,次女叫党佳悦,于××××年××月××日出生。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琐事生气,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嫁妆归原告所有;婚生二个女孩各抚养一个,互不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农历11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在淮阳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党艺冰,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党佳悦。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并生育二个女儿,说明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和婚姻基础。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偶尔因家庭琐事或其他原因发生矛盾,也是夫妻之间不可避免的时有现象,而这种现象并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本着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的原则,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应给予原、被告感情恢复期。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中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顾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