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晓龙强迫卖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596号罪犯张晓龙,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河津市人。现在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河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龙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2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5)沁水监减字第05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在张晓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6次,记功1次,嘉奖1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晓龙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晓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龙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毕婧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