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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淮北市长林物流有限公司与淮北恩彼饲料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长林物流有限公司,淮北恩彼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烈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长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梁长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北恩彼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高振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淮北恩彼饲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淮北恩彼饲料有限公司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淮北恩彼饲料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中明审判员  邵吉顺审判员  张 伟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