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65号原告程某某,女,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某某,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屈红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铁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