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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65号原告程某某,女,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某某,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屈红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铁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