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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孙青与黄建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青,黄建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425号原告:孙青。被告:黄建厦。原告孙青与被告黄建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万元;二、被告支付自2015年7月3日起至所欠款项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4年7月2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款收据一份,承诺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原告于2014年7月3日通过银行将3万元借款汇给被告。借款后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建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青借款3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黄建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泽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