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建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55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建,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刘玉梅。委托代理人金翔宇,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雀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欧志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小平,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市真武镇建安路20号。法定代表人袁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班宝,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葛文,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张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都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古龙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宾修清和代理审判员侯海丽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建的委托代理人刘玉梅、金翔宇,被上诉人冶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小平、被上诉人荣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班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贵州六矿瑞安水泥有限公司与冶金公司签订了该公司的4500t/d熟料生产线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及13.5MW余热发电项目工程由贵州六矿瑞安水泥有限公司发包给冶金公司承建的《贵州六矿瑞安水泥有限公司4500t/d熟料生产线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施工合同》、《贵州六矿瑞安13.5MW余热发电项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施工合同》。3月25日,冶金公司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与荣都公司签订了上述工程的《工程施工协议书》,由荣都公司履行贵州六矿瑞安水泥有限公司与冶金公司签订上述合同。2013年6月16日,荣都公司将该项目的4500t/d熟料线及配套的13.5mw余热发电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的电器仪表安装子项目分包给扬州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施工代表为张家满,并由该公司对电器仪表安装子项目进行具体施工。张建在该项目中从事电气安装工作,由张家满向张建发放工资。2013年10月24日下午16点左右,张建在该项目施工地点从8米高平台跌落,造成头部受伤后送到医院治疗。2014年3月25日临床治疗终结。另查明,扬州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13日设立,一般经营项目为可承接各类一般工业和公共民间建设项目的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化系统安装、土建工程、市政工程、防腐保温工程、装饰装潢工程施工,环保设备安装维修,工业设备、钢材、管道、机械配件制作加工,吊装服务。现张建诉至该院,要求冶金公司和荣都公司承担其各项损失共计291004.7元。诉讼中,经冶金公司申请,该院依法追加荣都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此后,张建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张建的损伤进行伤残程度评定。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张建本次受伤导致颅脑损伤伤残程度评定为7级伤残。一审法院人认为,雇佣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建从事的工作是扬州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荣都公司的具体工程项目内容、受伤的地点是在扬州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具体施工地点,雇请张建做工的、发放工资也不是冶金公司及荣都公司,因此,张建与冶金公司、荣都公司之间均没有形成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雇佣合同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张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张建已预交),由张建负担。上诉人张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上诉人为扬州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证据不足。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荣都公司辩称其将4500T/D熟料及配套的13.5MW余热发电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的电器仪表安装子项目分包给扬州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其并没有提供关于该分包工程的分包合同,只是提供了扬州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如何跌落的一个情况说明。上诉人认为该说明只是对上诉人跌落事件的一个回放,并不能证明上诉人为其提供劳务。且在该说明中,并没有认同上诉人受雇于他。在被上诉人荣都公司没有提供其他证明把该工程承包给扬州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依据该说明,就认定上诉人为扬州顶天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劳务,未免显得证据过于单薄。上诉人为了能够查清案件事实,在一审中申请追加扬州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但未得到一审法院的批准。二、上诉人做为一个普通的农民工,社会弱势团体中的一员,不可能对雇主之间的层层转包、分包关系有个清晰完整的认识,只知道有人为上诉人支付工资,上诉人就为其提供劳务,但不管上诉人为谁提供劳务,只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及对于安全生产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定的。被上诉人应对其怠于监管分包工程配备安全设施,致使上诉人受伤的安全生产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冶金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荣都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上诉人张建与被上诉人冶金公司、荣都公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荣都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电器设备及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合同》及收据,拟证实荣都公司将诉争工程的4500t/d熟料线及配套的13.5mw余热发电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的电器仪表安装子项目分包给了扬州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满作为该公司的代表签订了分包合同,荣都公司还向该公司支付了大部分的工程进度款,因此,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扬州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张建与被上诉人冶金公司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被上诉人荣都公司新提交的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上诉人张建与被上诉人冶金公司对上诉人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补充查明,2013年6月16日,荣都公司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贵州六矿项目部”的名义,扬州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张家满为代表签订了《电器设备及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在贵州六矿瑞安水泥海螺二期项目4500t/d熟料线及配套的13.5mw余热发电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的权利义务。该合同第二条第二点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即扬州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若因乙方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其责任由乙方负全责。张家满在该合同的落款处签了字,扬州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张家满还以收到工程款为由向荣都公司出具了收据,所有收据均加盖扬州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冶金公司与荣都公司应否向张建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建跌落时从事的电气安装工作,是扬州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贵州六矿瑞安水泥海螺二期项目4500t/d熟料线及配套的13.5mw余热发电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找来张建进行施工的是该公司的代表张家满,工资也是张家满发放给张建的,没有证据证实张家满是冶金公司和荣都公司的员工,因此,张建与冶金公司及荣都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其要求冶金公司和荣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称其在一审时曾向法院申请追加扬州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但其是在一审庭审结束一个多月后才向一审法院邮寄申请书的,且冶金公司、荣都公司及扬州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非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上诉人仍可在确定张家满与扬州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关系后另行向张家满或扬州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一审未予追加并无不妥。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构成安全生产事故冶金公司及荣都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案并未按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报告,有关部门也未介入调查或认定本案构成安全生产事故,且本案工程的施工单位均具备相应的资质,荣都公司与扬州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也明确了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张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古龙盘审判员宾修清代理审判员侯海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李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