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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翠霞与邹青、邹胜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翠霞,邹青,邹胜龙,周桂林,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462号原告:苏翠霞,女,汉族,1963年9月5日出生,住铜陵市,电话:被告:邹青,男,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住铜陵县永胜村一组2号电话:被告:邹胜龙(邹青的父亲),男,汉族,住址。被告:周桂林,男,汉族,1975年5月24日出生,住铜陵县。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法定代表人:方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沈国振,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魏光亮,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翠霞诉被告邹青、邹胜龙、周桂林、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翠霞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邹青、邹胜龙名下12万元的财产,并以其单独所有的铜陵市丽湖家园2栋406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苏翠霞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邹青、邹胜龙名下12万元的财产。二、依法对铜陵市丽湖家园2栋406室房产进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邾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