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菱森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国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国辉。委托代理人:戴伟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菱森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二路**号厂房*楼。法定代表人:黄海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舒欢喜,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国辉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菱森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收到上诉人张国辉的上诉状,并于2015年1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张国辉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