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05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振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村民委员会,刘振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5909号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法定代表人秦荣,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子英,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娇,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全,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振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村民委员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