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玉忠诉卫治国、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忠,卫治国,杨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377号?原告张玉忠,曾用名张敏,男,被告卫治国,男,被告杨丽,女,委托代理人杨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玉忠与被告卫治国、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新言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忠,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我于2014年4月24日、7月11日分别通过银行汇款借给被告卫治国8万元、61万元,约定月息二分五,该69万元2015年1月9日、1月21日到期,被告不能归还本息。经与卫治国协商,我借别人钱,他付利息、我借了王丽英等人共计69万元,月息3分,至今该利息卫治国已全部支付。2015年5月21日,原告出具借条欠付利息10万元。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欠款7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二被告辩称,1、本案被告均在睢阳区,梁园区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民诉法规定法院对管辖有依职权核查的权利。2、借款属实,卫治国实际只收取了一笔564250元,一笔74000元,共计638250元。3、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未约定利息。4、对于借别人钱的利息不应由卫治国支付,欠付利息10万元不属实,因未约定利息。本案争议焦点,1、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2、借款本金多少?是否约定利息?3、借别人钱是否应由卫治国支付利息。4、是否欠付利息10万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明诉请事实,证据一、银行汇款凭证二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69万元。证据二、10万元借条一份,证明至2015年5月21日,被告欠付利息10万元。证据三、证人刘利群证言,证明借款到期后经与卫治国协商,原告急需用钱,原告借别人钱,卫治国付利息、原告借了他人69万元,月息3分,至今该利息卫治国已全部支付。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实际收到638250元,收到后又退还51750元。对证二认为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对证三无异议,但认为1、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利息。2、支付利息实际已给付原告,且该证据与证二相互矛盾。其它无异议。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认证原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向被告出借69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7月11日分别通过银行汇款借给被告卫治国8万元、61万元。2015年5月21日,原告出具借条欠付利息10万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7月11日分别通过银行汇款借给被告卫治国8万元、61万元。被告辩称实际只收取了一笔564250元,一笔74000元,共计638250元,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9万元。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未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本案原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诉请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9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及利率问题,原告称其中的本金61万元至2015年1月9日、其中的本金8万元至2015年1月21日的利息已结清。被告卫治国2015年5月21日出具借条显示借原告现金10万元,原告称系该日期之间的借款利息可信,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酌情按年利率24%计算。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卫治国、杨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玉忠借款69万元及利息(其中的61万元自2015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其中的8万元自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320元,由被告卫治国、杨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卢新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郑佳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