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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四终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庆华与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庆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迎宾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江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华,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赵矗,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林渊,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信深谦代理审判员  张志春代理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