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诉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英春与潘啸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139号申请人:王英春,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申请人:潘啸虎,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申请人王英春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啸虎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莲花路XXX号合肥百东名品广场XXX幢XXX号房地产(房产证号为合产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合国用〈XXXX〉第经济XX**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以140万元为限,且申请人已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英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潘啸虎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莲花路XXX号合肥百东名品广场XX幢X××号房地产(房产证号为合产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合国用〈XXXX〉第经济XX**号)进行查封冻结、限制转让,保全金额以140万元为限;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王学奎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的保时捷卡宴车辆进行查封、限制转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东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任文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