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句后民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299号原告吴某甲。被告杨某。现下落不明。原告吴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女吴某乙。自2010年春节,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于××××年××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生一女吴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关系不和。自2010年春节起,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句容市郭庄镇百丈村村委会证明、本院同证人吴某乙、戴某所作调查笔录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应当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进行综合分析。原、被告虽系自由婚姻,但被告离家外出已多年,不履行其应尽义务,原、被告双方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依法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计人民币84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陈继一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人民陪审员  钱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思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