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中革与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山市大福源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山市大福源药店,李中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山市大福源药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张福祥,该药店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中革,男,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公民身份号码×××1033。上诉人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山市大福源药店(以下简称海王星辰大福源药店)因与被上诉人李中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1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王星辰大福源药店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中革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海王星辰大福源药店的住所地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故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海王星辰大福源药店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建峰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宇媚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