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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132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至本区庄行镇邬桥社区汇中路XXX号对面被害人胡某甲开设的棋牌室内,无故滋事并砸损热水瓶、水杯等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2元。后又在棋牌室门口无故殴打被害人胡某甲,致其右胫骨平台骨折,累计右膝关节面,经鉴定构成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照片,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赔偿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士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高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