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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赵某君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君,女,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辩护人刘某祥,男,汉族,系赵某君之姨父。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岳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君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君及其辩护人刘某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初,被告人赵某君让人在自己居住的南岳区前进巷3号202室房屋内,安置了一台8个端口的捕鱼机和4台老虎机,该赌博室由被告人赵某君负责日常管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捕鱼机电路盒一个、老虎机电路板四块、撕碎的记账纸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记有赌博账目的白色纸张8张、现场照片、作案工具赌博机照片、被告人赵某君的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杨某、谭某庚、谭某辉、段某忠、文某、旷某华、李某红的证言;被告人赵某君的供述与辩解;犯罪现场录像视频、作案工具捕鱼机老虎机视频、询问犯罪嫌疑人双录视频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赵某君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君及其辩护人对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理。辩护人辩称:一、赌博机系他人出资购买并委托被告人管理,被告人系协助开设赌场;二、被告人开设赌场时间短,赌资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三是被告人父母年岁已高,特别是父亲因车祸致残,需要女儿照顾。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初,被告人赵某君在自己居住的南岳区前进巷3号202室房屋内,安置了一台8个操作端口的“金蟾”捕鱼机和4台各一个端口的“喜洋洋”、“黄金万两”、“最佳拍档”、“金色豪门”老虎机,该捕鱼机可同时供8人进行赌博,其余4台老虎机可以同时供4人进行赌博,整个赌博机室能同时供12人进行赌博。赌博机室开设后,每天吸引了不少人前来赌博,至2014年6月16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前后持续十几天。该赌博机室由被告人赵某君负责日常管理,且具体负责收钱、为赌客兑换筹码(分值)、充值上分、结算兑钱,同时负责赌场记账、招揽顾客等工作。该赌博机室前期亏损9420元,至查获时,现金盈利2800元,加上赌客所欠赌账11120元,总计盈利1392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大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南岳区进步巷3号202室有人用赌博机开设赌场,遂于2014年6月16日22时许进行搜查,发现该房屋内有一台八个操作端口的捕鱼机和四台老虎机,经调查,该房东赵某君对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6月16日22时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大庙派出所民警对南岳区进步巷3号202室进行搜查,发现该房屋客厅的中间有一台八个端口的捕鱼机,客厅里面靠墙有四台老虎机,该所民警将房间内涉嫌参与赌博的谭某庚、杨某、旷某华、段某忠、和涉嫌开设赌场的赵某君传唤至该所接受调查。次日,该所民警根据被告人交待再次对前进巷3号202室进行搜查,根据被告人指认,在该房间垃圾桶内找到写有一些帐目的纸张。3、现场搜查视频、作案工具捕鱼机老虎机视频,证实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大庙派出所民警对南岳区进步巷3号202室进行搜查的过程及现场赌博机情况。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证实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大庙派出所于2014年6月17日扣押被告人现金2500元、捕鱼机电路盒1个,老虎机内芯电板4块、记有帐目的纸张和撕碎的纸张、2014年6月19日对该2500元现金予以追缴。5、证人旷某华证言,证实2014年6月16日20点左右他在“玉姐”家玩“捕鱼机”及之前两次在“玉姐”家玩赌博机的经过,并证实赌场由赵某君负责管理及操作上下分。6、证人段某忠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6日他在南岳区进步巷3号202室被告人赵某君家玩“打鱼”赌博机的经过。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6日他在南岳区进步巷3号202室被告人赵某君家玩“打鱼”赌博机的经过,并证实赵某君负责赌场经营管理。8、证人谭某庚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6日晚8点钟他在南岳区进步巷3号202室“玉姐”家里玩时看到“玉姐”家摆放了捕鱼机,有人在玩捕鱼机进行赌博及前一天晚上他在“玉姐”家里玩捕鱼赌博机的经过,并证实“玉姐”负责赌场的管理和招揽顾客。9、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他在“玉妹仉”家玩过七八次捕鱼赌博机的情况,并证实“玉妹仉”家有一台八个端口的捕鱼机和四台老虎机,“玉妹仉”负责上分和兑钱。10、证人谭某辉的证言,证实“玉妹仉”在家里开了赌博机游戏室,他在“玉妹仉”家玩了四、五次捕鱼赌博机的经过。11、证人李某红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6日下午其到南岳区进步巷3号202室的赵某君家里玩时看到谭某庚、旷某华、段某忠等人在赵某君家玩捕鱼机赌博,赵某君家里有一台捕鱼机和四台老虎机,赵某君负责上分收钱。12、现场照片,证实赵某君指认家里摆放了一台八人联机的捕鱼机和四台老虎机的照片。13、物证捕鱼机电路盒一个、老虎机电路板四块,证实捕鱼机和老虎机系赌博机,捕鱼机有8个操作端口,老虎机每台各有一个操作端口。14、帐目纸,证实被告人赵某君经营赌博机赌场的帐目细数,其中还有一些帐目纸被撕碎。1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辨认出张跃平系赌博机的出资者和租用其房屋开设赌场的人。16、南岳区祝融街道办事处祝圣社区居委会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君父亲赵某鸣系其社区居民,因车祸致残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家人24小时护理,被告人母亲年老,哥哥在外地工作,需要被告人照顾。17、被告人赵某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她于2014年6月5日在家里开设赌场,共有赌博机五台,一台捕鱼机可供8人同时赌博,四台老虎机每台供一人赌博,总共可同时供12人赌博。赌博机系张跃平提供,她提供场地,张跃平约定支付她租金、工资、水电费共计每月6600元,至查获时赌场账面上分至少23340元,减去前期亏损9420元,以及赌徒欠账,实际获利2800元。1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19、衡阳市南岳区司法局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该局建议对被告人赵某君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君在自家住房内,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辩护人辩称赌博机系案外人出资购买并委托被告人管理,被告人系协助开设赌场,经查,该项辩解除被告人供述外无其它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开设赌场时间短,赌资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父母年岁已高身体不好,需要被告人照顾,经查,辩护人的该项辩解符合事实,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作案工具赌博机内芯电板4块、电盒1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赃款2800元,已在公安机关缴纳的的赃款2500元,由该机关追缴,上缴国库,其余赃款300元继续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被告人自2014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的日期予以折抵刑期,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18日被逮捕的日期予以折抵刑期,即刑期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赌博机内芯电板4块、电盒1个依法予以没收。三、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赃款2800元,已在公安机关缴纳的的赃款2500元,由该机关追缴,上缴国库,其余赃款300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郭玉凤人民陪审员  刘友从人民陪审员  文 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瞿智芳核对人:瞿智芳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