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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志丰与娄底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5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志丰,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金源,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娄底市湘阳街。法定代表人朱坤初,系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肖监文,居民,系该管理处职工。委托代理人刘郑莲,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志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志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志丰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志丰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旦审 判 员  张朝华审 判 员  陈友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颖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