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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商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南京双秀氧化锌有限公司与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双秀氧化锌有限公司,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955号原告:南京双秀氧化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豆秀凤,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谷里镇石坝村。被告: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可颂,地址:市中区解放南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双秀氧化锌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位于市中区解放组团16栋一单元201-301的房产两处(房产证号:67××26、67××29)。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限内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办理过户等。查封被告位于市中区解放南路1号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市中国用2002第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限内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办理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应 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飞存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