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马子利与王忠兴、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马子利,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出生,易县。被告王忠兴,男,成年人,易县。被告张静,女,成年人,易县。原告马子利与被告王忠兴、被告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易县桥头乡北山南村没有姓名为王忠兴、张静的村民。易县亚澜家苑4号楼5单元101号居住的也并非被告王忠兴,原告马子利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子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宇审 判 员 范玉桐人民陪审员 常小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素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