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安民初字第1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高福义与武秀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福义,武秀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487-1号原告高福义,男,1948年2月5日生,汉族,个体养殖户,住廊坊市永清县。被告武秀敏,女,汉族,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福义与被告张立丰、武秀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武秀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福义撤回对武秀敏的起诉。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洪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