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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姚道立与孟德周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姚道立,男,汉族,生于1955年4月18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孟德周,男,汉族,生于1951年3月16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姚道立与孟德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德周自动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即已向申请执行人姚道立支付10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审判员  阮荣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宣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