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姚道立与孟德周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姚道立,男,汉族,生于1955年4月18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孟德周,男,汉族,生于1951年3月16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姚道立与孟德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德周自动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即已向申请执行人姚道立支付10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审判员 阮荣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宣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