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德秀与高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秀,高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427-1号原告:张德秀(曾用名张德玲),女,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高海清,男,197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张德秀与被告高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兆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严兆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