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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德秀与高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秀,高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427-1号原告:张德秀(曾用名张德玲),女,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高海清,男,197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张德秀与被告高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兆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严兆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