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唐成国与被告重庆国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成国,重庆国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502号原告:唐成国,男,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孙世建、李洲,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国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国惠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6332-1。法定代表人:杨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忠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成国诉被告重庆国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成国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成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唐成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伟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