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欧强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98号罪犯欧强,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盛法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欧强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共同赔偿被害人损失6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3日、2014年6月25日裁定共减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欧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欧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缴纳罚金,未赔偿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