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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冯金明与姚玉江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2388号申请执行人冯金明,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姚玉江,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冯金明与姚玉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2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姚玉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金明医疗费八千九百八十九元一角九分。二、姚玉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金明住院伙食补助费九百五十元。三、姚玉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金明护理费二千七百元。四、姚玉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金明营养费一千五百元。五、姚玉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金明误工费一千二百五十二元。六、驳回冯金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二元,由冯金明负担二百一十一元(已交纳)、姚玉江负担一百五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冯金明于2015年3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我院于2015年3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姚玉江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辛店支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经查询,被执行人姚玉江在京无车辆、房产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15年5月11日决定将姚玉江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23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李长海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维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