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87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李某,女,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荣审 判 员  张 红人民陪审员  陆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