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国才、陈曲才与张二杣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才,陈曲才,张二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才。申请执行人陈曲才。被执行人张二杣。本院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张二杣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陈曲才、陈国才人民币29491.12元。申请执行人陈曲才、陈国才于2014年2月23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二杣履行赔偿款人民币29491.12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失信、查控等措施,因被执行人张二杣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浦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江海审判员 许云川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