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舒刑初字第00164号公诉机关舒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机动车驾驶员(持机动车驾驶证A2证),住所地舒城县。2015年6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公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延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方某驾驶皖A×××××号中型普通货车,沿舒城县境内G2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115Km+978m处左转弯时,因疏于观察,与由南向北行至此处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吕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立即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5年6月15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第605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方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依法理赔外,被告人另外给予被害人115000元补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查询单、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检验报告;视频资料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驾车肇事后,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构成自首。被告人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额外给予被害人补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