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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9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爱华与于英杰、高东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华,于英杰,高东刚,周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948-1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华。被执行人于英杰。被执行人高东刚,系被告于英杰之夫。被执行人周卓敏(周单敏)。李爱华申请执行于英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0日起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英杰、周卓敏在聊城市车管所登记有汽车两辆(车牌号鲁P×××××、鲁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于英杰所有的车牌号为鲁P×××××与周卓敏所有的车牌号为鲁P×××××的小型汽车两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安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