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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普红彬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普红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1072号罪犯普红彬,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了(2010)景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普红彬犯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因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以(2010)普中刑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自2009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2010年5月6日,罪犯普红彬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普红彬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8月18日、2013年8月18日、2014年8月18日分别以(2012)普中刑执字第551号、(2013)普中刑执字第1181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1191号刑���裁定共减刑2年零3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8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1072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普红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普红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普红彬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普红彬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普红彬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普红彬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16000元,因家���经济困难,无力履行。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云南省华宁县宁州街道甸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普红彬系数罪并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普红彬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可以减刑八个月。罪犯普红彬因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附加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普红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