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执民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衢州源宏商贸有限公司、崔可翔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衢州源宏商贸有限公司,崔可翔,周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柯执民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住所地:衢州市。主要负责人:周朝晖,行长。被执行人:衢州源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法定代表人:方堃。被执行人:崔可翔。被执行人:周美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衢州源宏商贸有限公司、崔可翔、周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衢柯商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17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衢柯执民字第45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沃建群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