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658号原告秦某某,男,于2015年8月4日死亡。委托代理人廖於江,重庆胜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胡某甲,女,生于1952年12月19日,汉族。被告胡某乙,女,生于1955年1月4日,汉族。被告胡某丙,男,生于1965年5月16日,汉族。原告秦某某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8月4日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鸿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