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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658号原告秦某某,男,于2015年8月4日死亡。委托代理人廖於江,重庆胜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胡某甲,女,生于1952年12月19日,汉族。被告胡某乙,女,生于1955年1月4日,汉族。被告胡某丙,男,生于1965年5月16日,汉族。原告秦某某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8月4日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鸿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